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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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告 蕭均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參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婉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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