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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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原告武德億農產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盈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2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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