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72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楊舒惠 被告國健生物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莊煇宏 人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健生物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莊煇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5,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