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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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71號聲請人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丙○○
丁○○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己○○相對人律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丁○○住所「臺中縣太平市○○街○○巷○○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縣太平市○○街○○巷○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