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簡易庭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理由二訴外人「 黃碧如 」之記載,應更正為「胡美智」;登記日期「95年5月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3年12月1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簡易庭法官夏一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