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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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11號原告裕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元宏 律師複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國隆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有業務侵占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3447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於民國96年1月15日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本院認停止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陳添喜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