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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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04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正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194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依法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羅正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本案係員警依法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對被告執行搜索(搜索票之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扣押物為有關涉嫌毒品危害條例案之相關事證)進而查獲被告等節,有卷附本院搜索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7頁),雖未扣得相關物品,然依搜索票之記載,足認本案員警聲請核發搜索票時,應已有確切根據可合理懷疑被告涉嫌施用毒品之犯行,是被告本案無自首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多次施用毒品經法院判刑之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累犯不予重覆評價),詎其未能悔改,且前案執行完畢未及1年,又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足見其自制能力尚有未足;又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顯然漠視法治;然考量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復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述高職畢業、做鐵工,月入約新臺幣3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未扣案之燈泡1個,係被告供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惟已丟棄,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55頁),查該物品並非違禁物,無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另予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五、本判決書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第
1、2項製作,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應適用之法條,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並得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哲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魏美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949號被告羅正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正德前於民國10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29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105年11月2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8月15日下午3時至4時許之間,在苗栗縣頭份市下公園廁所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燈泡點火燒烤後,再以口、鼻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8月17日下午3時許,員警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住所搜索後,雖未搜得相關施用毒品器具,羅正德同意員警採集尿液送檢驗,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正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不諱,並有採尿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等證據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
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檢察官楊景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