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皇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352號、106年度執字第11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皇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皇裕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附表:受刑人林皇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4日│105年4月25日│105年9月13日│├─────┼─────────┼─────────┼─────────┤│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6年度毒偵字││及案號│第544號│第912號│第172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05年度易字第378│106年度中簡字第││事││1384號│號│1467號││實├──┼─────────┼─────────┼─────────┤│審│判決│105年9月29日│105年10月17日│106年6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05年度易字第378│106年度中簡字第││判││1384號│號│1467號││決├──┼─────────┼─────────┼─────────┤││確定│105年11月3日│105年10月17日│106年7月24日│││日期││││├──┴──┼─────────┼─────────┼─────────┤│是否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社會勞動│會勞動││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中地檢署106年度│││2.新竹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213號│執字第118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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