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彭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2314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彭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彭川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13日│106年1月17日│104年3月14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6年度毒偵字第│106年度偵緝字第││││4951號│560號│612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744號│1504號│1487號││├───┼────────┼────────┼────────┤││判決│106年4月26日│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744號│1504號│1487號││├───┼────────┼────────┼────────┤││確定│106年5月15日│106年7月24日│106年7月31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