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5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景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詐騙帳戶提款卡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景成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關於詐騙帳戶提款卡部分,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詐騙被害人施冠廷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洪碩垣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