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易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204號上訴人 蘇家毅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被上訴人 吳昌星 訴訟代理人 吳桂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李杭倫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