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訴字第5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3號原告 楊蕙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慈欣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7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