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427號聲請人 劉昆龍 上列聲請人劉昆龍因與相對人 劉景滄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昆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