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199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洪文封 上列異議人洪文封因與債權人 劉文倩 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洪文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異議,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異議人即債務人洪文封簽名或蓋章之異議狀。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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