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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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偉忠選任辯護人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被告 溫金生 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被告 戴煒星 選任辯護人 錢裕國 律師被告 黃春田 選任辯護人 吳宜財 律師被告 魏志霖 選任辯護人 鄭克盛 律師被告 徐建華
蔡宜洲 林秀卿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 王棟樑 」之記載,應刪除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刑事裁判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王棟樑」之記載,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爰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湯千慧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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