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44號聲請人 江寶清 訴訟代理人 張碧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梅珍┌────────────────────────────────┐│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3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7466-5│股票│1│91│├──┼────────────┼───────┼──┼──┼──┤│002│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17285-3│股票│1│121│├──┼────────────┼───────┼──┼──┼──┤│003│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37323-3│股票│1│77│├──┼────────────┼───────┼──┼──┼──┤│004│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60334-0│股票│1│42│├──┼────────────┼───────┼──┼──┼──┤│005│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78546-0│股票│1│89│├──┼────────────┼───────┼──┼──┼──┤│006│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17884-9│股票│1│560│├──┼────────────┼───────┼──┼──┼──┤│007│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400│├──┼────────────┼───────┼──┼──┼──┤│008│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股票│1│40│├──┼────────────┼───────┼──┼──┼──┤│009│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44│├──┼────────────┼───────┼──┼──┼──┤│010│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股票│1│48│├──┼────────────┼───────┼──┼──┼──┤│01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42│├──┼────────────┼───────┼──┼──┼──┤│01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57│├──┼────────────┼───────┼──┼──┼──┤│01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44│├──┼────────────┼───────┼──┼──┼──┤│01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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