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更㈠字第145號上訴人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漢生
劉紀群 朱許英 徐邱月霞 訴訟代理人 張究安 律師被上訴人 牟國概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曾於民國(下同)99年7月5日裁定於本院98年度上字第811號(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49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號判決可稽,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所為上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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