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7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明裕 原審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124、292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