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家催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58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即被繼承人 房亞利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陳燕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關於「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之記載應更正為「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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