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949號上訴人即被告 雍保如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雍保如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雍保如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一百年三月六日,二個月延長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七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