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乙○○被訴過失致人於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張文俊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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