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8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乙○○竊盜案件,以被告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犯竊盜罪,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乙○○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12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於受刑人乙○○上開案件執行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121號),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傳喚、拘提未獲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分局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附於前開影印之執行卷宗內可按,且依具保人住所彰化縣○○鄉○○村○○路○段○○○號通知(已經合法送達),亦未協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上各情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查詢資料、受刑人之在監在押資料等附卷可稽。顯見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依法宣告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理由)。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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