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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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當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關於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另涉犯公共危險罪部分(酒醉駕車),另行判決,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作成本判決。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請載明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