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07號
被 告 劉威成
本院受理原告 王碧雲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劉威成現寄
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可佐,需原告預納提解費提解被告到庭,否則訴訟無從進行。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為證,
原告迄未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
之1之規定,茲命被告劉威成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墊支原告應繳納之提解費新
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逾期不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
四個月兩造均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對被告劉威成之起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