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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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六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現送達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以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業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黃綵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