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經界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裁定命在該確認經界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南投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四六九號事件卷宗(調解案號為九十一年度投調字第二四三號)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張國忠~B法官林美玲~B法官廖健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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