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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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121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4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6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