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70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黃麟倫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劉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