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5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姚本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誤繕部分均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案由欄關於原審判決宣示日期「97年8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4月2日」。
本件判決理由欄記載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林炳雄」,應更正為「邱美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判決案由欄中所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01號判決之宣示日期與本件判決第6頁記載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之姓名,均有誤寫,爰依前項說明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周煙平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淑琴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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