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理事資格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雲林縣總工會間請求確認理事資格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其中金額新台幣拾萬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中確認理事資格存在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共計新台幣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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