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991號聲請人三鑫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忠 代理人 洪慧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後附所示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忠芳實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101年2月7日│24,150元│AE0000000│││周四維│深坑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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