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49號
原   告  王惠娜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潔沐鍶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
參萬參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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