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張天來
代 理 人 張國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廖秀鑾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北簡字第884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一0七年度北簡字第八八四三號事件之民國一百零七年
九月四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復敘明為瞭解開庭之
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等語,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
注意遵守。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