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382號
原 告 石義申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貳萬捌仟捌佰柒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