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382號
原   告  石義申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貳萬捌仟捌佰柒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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