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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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陳信衡
訴訟代理人  丁義雄
複 代理人  李承書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陳麗英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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