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295號
上訴人即被告 王茂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進福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338元「計算式:22平方公尺(上訴
人占用土地面積)×4379元/平方公尺(占用土地申報現值)=96,
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