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林麗紅 即 信宸 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紘電線電纜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提出補正後之上訴狀並如數繳納上訴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