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交簡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交簡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維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撤緩偵字第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維廷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新
臺幣壹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3(修正前)、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