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並經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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