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599號債權人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惠心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所陳報之債務人送達處所為「臺南市○○區○○路○○○號」,惟債權人以該址為送達處所向債務人寄送之債權讓與通知,遭郵務人員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此有郵局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影本在卷可憑。另依本院依職權查調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債務人已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將其戶籍遷至臺南市新化戶政事務所新化辦公處,更足證債務人現應為送達之處所已屬不明。綜上,債務人之住居所既屬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依前開說明,本件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