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1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鼎軒選任辯護人黃俊昇律師
歐優琪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24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改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邱鼎軒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邱鼎軒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如判決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以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桉珍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5244號被告邱鼎軒男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臺中市 ○區○○路000號12樓之9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鼎軒為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長春重劃會,即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十二)第2屆理事。其知悉民國101年2月4日修正前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之規定,會員大會決議應有全體會員2分之1以上,及其重劃範圍所有土地面積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2分之1之同意行之。詎其為取得長春重劃區之重劃主導權,並符合獎勵辦法之法定人數要件,遂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委託 廖連聰 將其所有:㈠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4部分,以贈與原因移轉登記予如附表一所示 王建慧 等11人名下,每人受贈權利範圍10/7040。㈡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4部分,以贈與原因移轉登記予如附表二所示 廖紀友 等10人名下,每人受贈權利範圍1/640。㈢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部分,以贈與原因移轉登記予如附表三所示 邱良夷 等31人名下,每人受贈權利範圍10/1860。㈣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部分,以贈與原因移轉登記予如附表四所示 林文珍 等167人,每人受贈權利範圍1/990。而經臺中市 中正 地政事務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經形式審查後,於100年3月7日將前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上開部分業據另案判決確定),嗣如附表一編號2至11、附表二編號1至5、附表四編號52、79至91、93至100、102至105、107、110至121、125、128至131、133至143、145至167所示之人因本即無受贈與前開土地之真意,渠等於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出席100年10月27日長春重劃會之第三次會員大會後(僅附表四編號107未出席或委託他人出席)邱鼎軒再於103年1月22日委由代書廖連聰向前開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系爭土地移轉登記,將前開受贈土地再移轉登記回其名下。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依前案判決內容簽分。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邱鼎軒偵查中供述被告邱鼎軒坦承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予如附表所示之人。2另案被告 王松山 偵查中供述被告邱鼎軒有將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土地移轉登記予另案被告王松山之事實。3證人即告發人 郭忠儀 偵查中證述全部犯罪事實。4證人廖連聰偵查中證述被告邱鼎軒於100年間陸續將受贈人之相關資料及印章交予證人廖連聰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於101年間又告知證人廖連聰要將原贈與土地返還給被告邱鼎軒,並於103年間陸續登記回被告邱鼎軒名下之事實。5證人 劉國華 偵查中證述有受證人廖連聰委任而代辦如附表三、四土地移轉登記事項,且證人劉國華本身亦有受贈土地,若無受贈土地即無法參加重劃之事實。6證人王建慧偵查中證述有受贈人廖連聰委任而代辦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並將如附表一所示部分土地移轉登記在自己名下,之後並將土地移轉登記回被告邱鼎軒名下之事實7另案被告邱良夷、 王婷儀邱凱軍羅雲忠 偵查中供述另案被告邱良夷等人均將相關證件交由 葉淑惠 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事宜,僅知道是投資,但均未給付投資款項,且均未參與長春重劃會會員大會,足認僅為人頭會員之事實。8另案被告 江明珅蘇志豪莊家榮陳志嘉 偵查中供述另案被告江明珅等人均不認識被告邱鼎軒,係將證件等相關資料交由另案被告 洪立緯 辦理,另案被告江明珅等人均未參與會員大會,足認僅為人頭會員之事實。9另案被告 王龍祥林志鴻黃美珠 偵查中供述另案被告王龍祥等人均不認識被告邱鼎軒,另案被告黃美珠將證件等相關資料交予另案被告邱良夷辦理,另案被告王龍祥、林志鴻將證人等相關資料交由另案被告洪立緯辦理,3人均無參加過會員大會,足認僅為人頭會員之事實。10另案被告 陳逸杰蕭惠芬顏錦鴻 偵查中供述另案被告陳逸杰等人均不認識被告邱鼎軒,係將證人等相關資料交由另案被告洪立緯辦理,且均無參加過會員大會,足認僅為人頭會員之事實。11另案被告 葉清茂陳明德劉勇志高聖凱賴怡靜周韋甯顏清山劉家伶王梓真 偵查中供述另案被告葉清茂、陳明德、劉勇志係將身分證件借予他人即遭冒用為受贈土地之受贈人,並不知道有受贈土地亦不知道有長春重劃會;另案被告高聖凱並不知道身分證件遭冒用,亦不知道有受贈土地等情;另案被告賴怡靜、周韋甯、顏清山並不認識被告邱鼎軒,係將證件等相關資料交予另案被告洪立緯,未參加過會員大會,足認9人均為人頭會員之事實。12另案被告 王元雄鄭价釗李嘉慧朱秋香鄭秀香翁緯謙 偵查中供述另案被告王元雄等人均不認識被告邱鼎軒,係將證件等資料交予 王元宏 辦理,並未參加過會員大會,足認均為人頭會員之事實。13另案被告 詹雅琴黃雅琦張殷碩楊宗銘 、林文珍偵查中供述另案被告詹雅琴等人均不認識被告邱鼎軒,係將證件等資料交由另案被告洪立緯辦理,並未參加過會員大會,足認均為人頭會員之事實。14另案被告洪立緯、 徐珮琦鐘梓文 偵查中供述另案被告洪立緯將身分證件交由 邱忠仁 辦理,並向另案告江明珅等人收取身分證件辦理土地過戶事宜;另案被告徐珮琦、鐘梓文均將身分證件交由劉國華辦理,並未參加會員大會,足認均為人頭會員之事實。15另案被告廖紀友、 廖淑妙郭添壽徐淑榕 偵查中供述另案被告廖紀友等人均不認識被告邱鼎軒,均將證件交予劉國華辦理,並未參與會員大會,足認均為人頭會員之事實。16另案被告 方維榮方維鴻方維斌林梅菁 偵查中供述另案被告方維榮等人均不認識被告邱鼎軒,另案方維榮、方維斌、林梅菁均將身分證件交予另案被告方維鴻,另案被告方維鴻將自已及另案被告方維榮等人身分證件均交予邱忠仁辦理,另案被告方維鴻等人均未參與會員大會,足認均為人頭會員之事實。17另案被告 錢怡儒羅慶蘭吳昭德施燦良 偵查中供述(另行簽分偵案辦理)另案被告錢怡儒等人均不認識被告邱鼎軒,均將身分證件等資料交予 錢彥誠 ,均未參與會員大會,足認均為人頭會員之事實。18另案被告錢彥誠偵查中供述(另行簽分偵案辦理)坦承有收受另案被告錢怡儒等人之身分證件,並將其與另案被告錢怡儒之身分證件交予被告邱鼎軒之事實。19另案被告 林秋祝蕭月霜林怡芬 偵查中供述(另行簽分偵案辦理)坦承有將身分證件等物交予另案被告 林芳洲 ,但均未參加會員大會,足認為人頭會員之事實。20另案被告 陳昱霖黃成權 偵查中供述(另行簽分偵案辦理)另案被告陳昱霖有將身分證件交予廖連聰,但不知道是何人贈與土地等事實;另案被告黃成權將身份證件交予被告王松山,但不並知道係投資何筆土地,亦未參加會員大會,足認為人頭會員之事實。21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99年普字第35390號) 何炳燈 於99年1月25日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分割為長春段221、221-1地號土地,並贈與給 林幸慧 。22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99年普字第141140號) 林俊成 於99年5月18日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出售予被告邱鼎軒。23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0年普字第62240號)被告邱鼎軒於100年2月11日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贈與給另案被告邱良夷等31人。24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0年普字第291600號、100年普字第62300號)被告邱鼎軒於100年2月11日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贈與給廖紀友等人, 蔡真真 將於100年10月24日又將前開土地應共有部分1/640贈與給 得坤詮 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即被告王松山)。25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0年普字第62290號)被告邱鼎軒於100年2月11日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贈與給王建慧等11人。26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0年普字第62250號)被告邱鼎軒於100年2月11日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贈與給林文珍等167人。27台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會第三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台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第一次會員大會理監事選舉投票結果統計表、第三次會員大會理事選舉得票統計名冊被告邱鼎軒將如附表所示土地贈與給如附表所示之人後,會員人數足夠才召開第三次會員大會。28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3年普26410號)被告邱鼎軒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給 蕭智旭 等人後,蕭智旭等人又於102年10月22日將前開土地移轉登記回被告邱鼎軒名下,足認雙方為虛偽贈與之事實。29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3年普字第26420號)被告邱鼎軒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給 林金棟 等人後,林金棟等人又於102年11月6日將前開土地移轉登記回被告邱鼎軒名下,足認雙方為虛偽贈與之事實。30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3年普字第26400號)被告邱鼎軒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給 張雅芬 等人後,張雅芬等人又於102年10月22日將前開土地移轉登記回被告邱鼎軒名下,足認雙方為虛偽贈與之事實。31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3年普字第26390號)被告邱鼎軒將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給 嚴勝豐 後,嚴勝豐又於102年10月16日將前開土地移轉登記回被告邱鼎軒名下,足認雙方為虛偽贈與之事實。32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3年普字第26360號)被告邱鼎軒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給廖連聰等人後,廖連聰等人又於102年10月24日將前開土地移轉登記回被告邱鼎軒名下,足認雙方為虛偽贈與之事實。33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3年普字第26380號)被告邱鼎軒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給王元雄等人後,王元雄等人又於102年10月22日將前開土地移轉登記回被告邱鼎軒名下,足認雙方為虛偽贈與之事實。
二、核被告邱鼎軒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檢察官劉文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陳一青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
5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王建慧2朱秋香3尤 楊淑花 4翁緯謙5鄭价釗6鄭秀香7李嘉慧8王元雄9廖連聰10徐珮琦11鐘梓文以下空白附表二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廖紀友2廖淑妙3郭添壽4徐淑榕5 廖陳絹子 6陳昱霖7林芳洲8王松山9 林榮欣 10蔡真真附表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邱良夷2黃美珠3王婷儀4邱凱軍5羅雲忠6江明珅7蘇志豪8莊家榮9陳志嘉10林志鴻11 王龍洋 12蕭惠芬13陳逸杰14顏錦鴻15賴怡靜16葉清茂17 謝茂村 18詹雅琴19黃雅琦20陳明德21張殷碩22楊宗銘23高聖凱24劉勇志25劉家伶26王梓真27 陳彩蓮 28周韋甯29洪立緯30顏清山31劉國華編號17謝茂村已死亡。附表四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林文珍2方維榮3方維鴻4方維斌5林梅菁6 游凱楠 7 王水杰 8 陳惠玲 9 鄧政昌 10 賴政隆 11羅慶蘭12錢怡儒13吳昭德14錢彥誠15施燦良16 顏月香 17林秋祝18蕭月霜19林怡芬20 張豐麒 21黃成權22 戴水木 23 高琳雅 24 羅鈞賸 25 張瑀芳 26 邱千晏 27 邱德洋 28 陳泯汎 29 張石明 30 羅意翔 31 謝陳碧鳯 32 劉育人 33 邱銀堆 34劉 梁秀鑾 35 滕紫英 36 陳俊崝 37 陳玉頻 38 陳偉霖 39 黃千晏 40 何金玉 41 陳聰明 42 張浩仁 43 陳英珍 44 蕭孟晏 45 許潔閔 46 廖罕有 47 張寅浤 48 張蘋卉 49 蔡鎮遠 50 邱建智 51 張西庚 52嚴勝豐53林俊成54 黃錫江 55 林廷儒 56 陳俊吉 57 廖鉑霆 58 楊竣樺 59 曾阿梅 60 林俊志 61 孫靜菱 62 張慶偉 63 童小梅 64 張慶隆 65 蔡鴻鍾 66 楊承翰 67 林温雪卿 68 林文彬 69 李明賢 70 楊適温 71 張寶仁 72 王柏彥 73 王靖宜 74 王羿鄰 75 劉大剛 76 古正昌 77 楊郁茹 78 李季霖 79林金棟80 李季洲 81 李佩蓉 82 李佩娟 83 林春燕 84 張景明 85 林伃昭 86 林詠崇 87 丁怡靈 88 林于勤 89 林學聖 90 陳俊良 91 林保雄 92 謝清燦 93 王怡華 94 劉家維 95 蕭永吉 96 鍾毓芬 97 余政賢 98 邱煜仁 99 王賢達 100 葉嘉 101 韓宗榮 102 蔣嘉生 103 黃霙和 104 左耀陵 105 李祐承 106 陳宗達 107 林永祥 108 林純如 109 黃順良 110 洪子傑 111 劉芳彰 112 蔡乙菱 113 張淑華 114 林永評 115 張玉琴 116 賴淑娉 117 余政寬 118 江翠菁 119 賴鈞胤 120 楊朝全 121 劉卉如 122劉國華123王怡華124 張耀元 125 李佩芬 126 張祿坤 127 張美惠 128 劉宜雄 129 林鴻儒 130 陳素珠 131 陳杏宜 132 陳靜宜 133 游鈺甄 134 廖文忠 135 陳秀華 136蕭智旭137 薛紀偉 138 陳玉蘭 139 何湘怡 140 薛佩君 141 王俊傑 142 王俊欽 143 黃玉珍 144 任志強 145 王乾丞 146 方啟宏 147 王琬齡 148 劉紫麗 149 邱美珠 150 呂宏成 151 張聖嘉 152 羅世倫 153張雅芬154 劉乃源 155 劉翠花 156 張國忠 157 張雅芳 158 詹育靜 159 張溪圳 160 范居正 161 陳金蘭 162 陸艷卿 163 許秀梅 164 陳麗娟 165 黃淑華 166 陳幸慧 167 楊淯麟 編號22戴水木、34劉梁秀鑾、49蔡鎮遠、68林文彬、101韓宗榮、144任志強均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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