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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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06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告 葉何金月
葉進雄 葉家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幸函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在民國111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進琦 和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由葉進琦、被告葉何金月、葉進雄、葉家伶各取得各該遺產的應有部分4分之1。
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葉何金月、葉進雄、葉家伶各負擔4分之1。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是訴外人葉進琦的債權人,葉進琦積欠原告新臺幣47,382元以及利息沒有清償。葉進琦和被告共同繼承其被繼承人 葉誠三 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本件遺產),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告雖然就本件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但是葉進琦和被告一直到現在都沒有為遺產分割,致使原告無法就葉進琦所繼承的財產為強制執行,債權無法獲得清償。葉進琦既然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依照民法第242條規定,原告自可代位葉進琦行使該請求權,請求裁判分割本件遺產等語,並且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答辯:同意原告的請求,對於原告的主張沒有爭執。
三、得心證的理由㈠原告主張的事實,有以下文書作為證據:⑴本院債權憑證、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附表編號1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本院民事執行處函等文書(本院卷第13至33頁);⑵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檢送如附表編號1土地公用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申請書(繼承)、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理由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所有權狀等文書(本院卷第45至63頁)以及⑶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檢送如附表編號2所示房屋的房屋稅籍異動資料明細表(本院卷第65至67頁)等,經調查和原告的主張相符;被告對於原告的主張也沒有爭執。本院認為原告的主張應該可以採信。
㈡依據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24條第1至3項規定,共有
物,首先依照共有人協議的方法來分割;共有人不能用協議決定分割的方法,或者在協議決定後因為消滅時效完成並經共有人拒絕履行時,法院可以依據任何共有人的請求,斟酌情形,採用民法第824條第2項以下規定的方法來分配。經查,依據被盜申請辦理繼承登記時所提出的理由書記載,被告辦理土地繼承登記時,因為葉進琦出國多年行方不明,所以無法提出現在的戶籍謄本等語(本院卷第61頁),足以認定繼承人間無法協議決定分割本件遺產的分法。依照前述規定,自可由各繼承人請求法院以裁判為分割。
㈢依據民法第242條本文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時,
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可以用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葉進琦既然怠於行使自己就本件遺產的分割請求權,原告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自可依據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葉進琦行使前述請求權。是則原告提起本訴,代位請求分割本件遺產,應該准許。
㈣法院在進行分配時,可以不受到當事人聲明的拘束,應該斟
酌當事人的聲明、共有物的性質、經濟效用以及共有人間的利益等因素,公平裁量。本院審酌⑴本件並沒有不能以原物分配的方式把本件遺產分配給共有人的情事,⑵原告主張把本件遺產按照各繼承人應繼分分配,由各繼承人各取得應有部分4分之1的分割方法,符合共有物的性質、經濟效用以及繼承人間的利益,應該是公平的分割方法,而且被告也同意。因此,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是遺產分割事件,也是屬於共有物分割事件,這種事件性質上並沒有訟爭性,本院雖然是依照原告請求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的判決,從形式上來看,被告是受敗訴的判決,但是兩造在這樣的判決都同受利益,而且縱使兩造地位互換,裁判結果仍然沒有不同。因此,如果命被告負擔全部費用,顯失公平。本院審酌兩造共有比例情形、分割所受的利益等因素,認為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照其原應繼分的比例分擔(原告按照被代位人葉進琦的應繼分分擔)較為公平,因此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潘宜伶附表一:遺產清冊編號遺產種類土地坐落或房屋門牌號碼權利範圍備註1土地嘉義縣○○鄉○○○段○○○段00000地號公同共有1分之12房屋嘉義縣○○鄉○○村○○○00000號公同共有1分之1未辦保存登記附表二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備註葉何金月4分之1葉進琦4分之1葉進雄4分之1葉家伶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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