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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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366號
原   告  莊金雲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 律師
被   告 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就坐落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面積11平方公尺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上
  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提出於本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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