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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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366號
原 告 莊金雲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 律師
被 告 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就坐落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面積11平方公尺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上
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提出於本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