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原告 陳欣琳
陳慧 陳文杰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 律師被告今尾覺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陳慧、陳文杰住址之記載:「住同上」、「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5樓」,應更正如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家事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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