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交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永楷選任辯護人鍾開榮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101年2月1日合議庭裁定由通常訴訟程序改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永楷經檢察官起訴涉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及同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等罪嫌,而公訴人認上開二罪名係同一行為所觸犯,為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處斷。然本件之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人 林宗億 及 童麗娟 業已撤回告訴,有撤回狀附卷足憑,此部分本即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惟起訴之事實認此部分與前開涉訟之業務過失致死部分,為同一行為所觸犯,即毋庸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故本件不宜改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此程序,諭知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瓊雯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