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291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景氣不佳,未能找到工作,在他人介紹下而受僱,被告並不瞭解 游順生葉安國 係向多數人詐騙金錢,被告不知係從事犯罪行為。被告教育程度不高,急欲工作始不慎犯下本案,內心亦極感不安,且被告父親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工作,母親亦無工作收入,全家仰賴被告交保後工作賺錢養家,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與共犯游順生、 鐘文聰 等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8月26日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於99年1月13日本院審理時,因調查證據完畢,辯論終結,經合議庭評議認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遂於同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本院以前項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自99年1月26日起各延長羈押
2月在案,茲因被告與共犯等涉犯詐欺取財罪,共犯人數不少,尚有共犯未到案,又所收購使用之帳戶多達十多個,遭詐欺之被害人數甚多,對社會危害非輕,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考慮其再犯可能性及社會危害性,尚難謂無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上開請求具保停押之理由,尚難使前揭羈押原因消滅。從而,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王世華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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