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心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具保人 陳愛蓮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審理中(99年度訴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愛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羅心明因強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陳愛蓮於98年12月14日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被告嗣後於同年月22日經提起公訴,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3號審理中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証書、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憑。另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蹤,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陳愛蓮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美玲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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