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00號聲請人 劉家菁 (即 柯財守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5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顏莉妹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002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003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