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時正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時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時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3月(共2罪)、6月(共2罪)、4月、9月(共2罪)、11月(共2罪)、7月(共4罪),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7年11月,於民國111年8月2日經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338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33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俊廷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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