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小調字第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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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辛○○
法定代理人丁○○
法定代理人兼
上一人代理人壬○○
相 對 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庚○○
相 對 人 己○○
兼法定代理人戊○○
相 對 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六小調字第42號因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下午5時11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調解室調
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書記官 林麗娟
行事件點呼後
聲 請 人  辛○○到
法定代理人  丁○○未到
法定代理人
兼上一人代理人壬○○到
相 對 人  甲○○到
兼法定代理人 庚○○到
相 對 人  己○○到
兼法定代理人 戊○○到
相 對 人  乙○○到
兼法定代理人 丙○○到
調解委員   吳美貞
本日調解進行程序及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柒萬壹仟元,並當場由聲請
  人點收無誤(辛○○簽名)。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付閱覽認訛後始簽名於后
聲 請 人 辛○○
法定代理人
兼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庚○○
相 對 人 己○○
兼法定代理人戊○○
相 對 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丙○○
調解委員 吳美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本件調解成立,送請法官審核。
           書記官 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林秋火(核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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